安徽省信访条例
宣布日期:2019-10-25 00:00:00 浏览次数:443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十七号)
《安徽省信访条例》已经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聚会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信访条例》宣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安徽省信访条例
(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聚会通过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聚会修订 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聚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 信访事情机构和事情职员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七章 信访事项的打点
第八章 信访事情督查督办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亲近联系,掩护信访人的正当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凭证有关执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行政规则,团结本省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讯机关、审查机关的信访事情和信访人的信访运动;本省各级监察机关处置惩罚信访举报事情,凭证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纳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应情形,提出品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置惩罚的运动。
接纳前款划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应情形,提出品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事情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认真,谁主管、谁认真,诉访疏散,分类处置惩罚,有序、便民,依法、实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团结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科学、民主决议,建设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镌汰导致信访事项爆发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事情:
(一)流通讯访渠道,谛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二)认真处置惩罚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认真人应当阅批主要来信、网上信访件,按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解理疑难重大信访事项,按期听守信访事情汇报,研究解决信访事情中的突出问题;
(三)建设信访事情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认真人负总责、其他认真人对职权规模内的信访事情负主要向导责任,形成统一直导、部分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事情名堂;
(四)增强对信访事情的综合协调,落实联席聚会制度,建设团结接访、首问认真、网上受理信访、信访事项听证评议、督查督办、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五)依法分类处置惩罚信访事项,落实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六)建设信访事情审核评价制度,按期对信访事情情形举行审核。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力与义务
第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运动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一)相识信访事情制度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置惩罚程序;
(二)向打点机关盘问其信访事项的打点希望以及效果并要求回复;
(三)要求信访事情职员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事情职员提出回避请求;
(五)在宣布的接待日和接待所在向有关国家机关认真人扑面反应信访事项;
(六)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七)依法申请听证;
(八)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权力。
信访人依法举行的信访运动受执法掩护。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干预和阻挠信访人依法向国家机关反应情形,提出品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得攻击抨击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运动中,应当依法、有序信访,并遵守下列划定:
(一)遵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
(二)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质料内容的真实性认真,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离间、诬告陷害他人;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举行视察、核实和处置惩罚。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运动中应当遵守执法、规则,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合周围、公共场合不法群集,围堵、攻击国家机关,阻挡公务车辆,或者梗塞、阻决绝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用具;
(三)在信访接待场合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涯不可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合;
(四)煽惑、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使用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五)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事情职员,或者不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违法组织、加入排队行进、召唤口号、拉挂横幅、静坐等聚会游行示威运动,扰乱公共秩序;
(七)扰乱公共秩序、波折国家和公共清静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访事情机构和事情职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事情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审查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情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应当凭证有利于事情、利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或者确定认真信访事情的机构或者职员。
第十条 信访事情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凭证职责权限打点信访事项;
(二)承办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解理、督查督办主要信访事项;
(四)催促、检查、指导信访事情;
(五)视察研究、剖析研判信访形势,实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意见;
(六)宣传执法、规则和政策;
(七)凭证划定将有关信访质料存档;
(八)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在打点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批注身份、文明接访;
(二)凭证信访事项打点程序,公正实时处置惩罚信访事项,不得搪塞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揭发、控诉质料转给被揭发、控诉的职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揭发、控诉的职员、单位或者无关职员透露有关情形;
(四)不得拒绝信访人盘问其信访事项的打点情形,但涉及国家神秘、商业神秘和小我私家隐私的除外;
(五)不得扬弃、隐匿、毁损、改动信访质料。
第十二条 信访事情职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事情职员的回避,依法由其所属国家机关决议。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中选派坚持原则、公正清廉、责任心强,具有响应的执法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事情履历的职员从事信访事情。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设信访事情职员培训、交流、激励、包管机制。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十四条 信访事情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网上信访平台、信访接待的时间和所在、信访事项的盘问方法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宣布。
信访事项的受理规模和处置惩罚程序,与信访事情有关的执法、规则、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当的相关信息和营业,应当在信访接待场合或者网站宣布。
第十五条 实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设本省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流通网上信访渠道,指导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打点希望和打点效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向信访人果真,但涉及国家神秘、商业神秘和小我私家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设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者确定适合事情需要的信访接待场合;县级以上应当凭证国家划定设立团结接访场合,完善团结接访运行方法。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设认真人信访接待制度。国家机关认真人应当按期到信访接待场合接待信访人,协调解理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认真人或者其指定的事情职员,应当就信访事情中反应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所在地扑面听守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协调解理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设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勉励和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刷新国家机关事情、掩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建议、意见。
信访人反应的情形,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或者对刷新国家机关事情以及掩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孝顺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凭证划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设信访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事情机制,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加入,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听证评议等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二十条 信访人一样平常应当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法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接纳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机关应当纪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法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接纳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向依法有权处置惩罚信访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二)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合提出;
(三)持有用身份证件,打点挂号手续;
(四)多人提出配合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凌驾五人。
信访人推选代表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代表应当向其他信访人如实见告信访事项处置惩罚情形以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
在隔离治疗时代的熏染病人需要走访的,应当委托代理人代为反应。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推行职责的品评、建议、意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事情职员职务行为的申诉、控诉和揭发;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地方性规则或者作出的决议、决议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级人民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和人民法院、人民审查院制订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司法诠释的规范性文件的品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的品评、建议、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审查院事情的品评、建议、意见;
(五)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情部分受理信访人对下列组织、职员的职务行为的情形反应,提出品评、建议、意见,或者不平下列组织、职员的职务行为,揭发、控诉或者提出投诉、求助请求的信访事项:
(一)本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
(二)执法、规则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事情职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事情职员;
(四)社会整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职员;
(五)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情部分法定职责规模,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允许、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分等途径处置惩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适用响应划定和程序打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事情的品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的审讯职员以及其他事情职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揭发或者控诉;
(三)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不属于诉讼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审查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审查院事情的品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审查院的审查职员以及其他事情职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揭发或者控诉;
(三)对本级和下级人民审查院处置惩罚决议不平的申诉;
(四)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审查院受理的不属于诉讼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诉讼与信访疏散制度。对涉及诉讼权力救援的信访事项,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情机构或者收到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见告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有关机关应当凭证划定程序实时处置惩罚。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挂号。有权处置惩罚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收到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规模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就地回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就地书面回复;不可就地回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见告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事情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事情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挂号,并在十五日内划分凭证下列方法处置惩罚: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事情机构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责规模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受理;对属于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处置惩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涉及下级国家机关及其事情职员的,可以转送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事情职员的,可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事情机构转送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事情机构对遵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事情部分处置惩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置惩罚的行政机关;情形重大、紧迫的,应当实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议;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事情职员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置惩罚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事情机构。
信访人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事情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规模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搪塞、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规模的信访事项,应当见告信访人向有权处置惩罚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质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情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实时相互转达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审查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事项,遵照执法划定的程序打点。
第三十条 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响打点效果的,信访事情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打点限期内反响效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十五日内决议是否受理并书面见告信访人,并凭证要求转达转送、交办的信访事情机构。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以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规模的,应当报告转送、交办的信访事情机构,经赞成后可以退回,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打点的,信访人在划定限期内向受理、打点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统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接纳走访形式跨越有权处置惩罚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指导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置惩罚的国家机关提出。
第七章 信访事项的打点
第三十三条 打点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处置惩罚适当、手续完整。
对诉求简朴明晰的信访事项,应当凭证有关划定简化程序,快捷打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打点信访事项,应当听守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相识基本情形;须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职员说明情形;需要进一步核真相形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职员视察,有关组织和职员应当配合。
有关国家机关打点信访事项,可以凭证划定举行听证。听证应当果真举行,通过质询、辩说、评议、合议等方法,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凭证信访目的,分为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揭发控诉等种别,凭证下列方法打点:
(一)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置惩罚的国家机关应当调审核实,遵照执法、规则、规章和其他有关划定作来由置意见,并书面回复信访人;
(二)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置惩罚的国家机关应当剖析研究,接纳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信访人要求回复打点效果的,应当实时向信访人反�。�
(三)对揭发控诉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置惩罚的国家机关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组织视察、核实,依法作来由置;
信访人因生产、生涯难题提出求助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执法、政策允许的规模内提供资助。
信访事项处置惩罚意见应当经本机关认真人赞成或者整体讨论通过,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凭证划定送达信访人。
第三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打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凭证下列情形作来由置意见:
(一)请求事实清晰,切合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划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执法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诠释、疏导事情;
(三)请求缺乏事实凭证或者不切合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划定的,不予支持。
国家机关作出支持信访人诉求意见的,应当催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打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形重大的,经本机关认真人批准,可以适当延伸打点限期,可是延恒久限不得凌驾三十日,并见告信访人延期理由。执法、行政规则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处置惩罚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遵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验打点、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信访事项的打点或者复查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打点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质料。
第三十九条 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发明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置惩罚,但打点机关或者复查机关凭证信访程序处置惩罚的,应当作废原处置惩罚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见告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处置惩罚。
第四十条 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经由审查,原处置惩罚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内容适当的,应当予以维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作废或者变换: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
(二)适用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划定过失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逾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显着不当的。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事项打点历程中,信访人申请撤回提出的信访事项,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处置惩罚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处置惩罚终结,不再受理:
(一)已经通过息争、调解告竣书面协议的;
(二)信访人在法定限期内未申请复查、复核,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平,仍然以统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四)信访人殒命或者终止,无权力义务遭受人,或者其权力义务遭受人放弃诉求的;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信访事情督查督办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按期对信访事情决议安排落真相形、主要信访事项打点情形、重点信访事情开展情形等举行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证事情需要,指派信访督查专员相识信访规则、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形,听守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事情,协协调督办重点、疑难信访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情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置惩罚情形举行催促检查。催促检查可以接纳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要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情机构发明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时督办,或者提出刷新事情的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置惩罚不切合有关执法、规则、规章或者政谋划定的;
(二)未凭证法定程序受理、打点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凭证划定限期办结信访事项,或者未凭证划定反响信访事项打点效果的;
(三)打点信访事项推诿、搪塞、拖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置惩罚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刷新事情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响接纳的情形;未接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情机构关于信访人反应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情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打点信访事项推诿、搪塞、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效果的;
(二)在处置惩罚信访事情历程中渎职、失职,处置惩罚不当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收随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响接纳的情形;未接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情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按期提交信访情形剖析报告:
(一)吸收网络、书信、传真、电话以及接待来访等情形;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形;
(四)交办、转送、督办情形以及各部分接纳刷新建议的情形;
(五)提出的政策性建议以及被接纳的情形;
(六)提出的对国家机关事情职员给予处分的建议以及被接纳的情形。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爆发,造成严重效果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逾越或者滥用职权,损害信访人正当权益的;
(二)国家机关应看成为而不作为,损害信访人正当权益的;
(三)适用执法、规则过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信访人正当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置惩罚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或者信访事情机构在受理、打点信访事项历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纠正;造成严重效果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凭证划定挂号、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规模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法定限期内书面见告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搪塞、拖延信访事项打点或者未在法定限期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晰,切合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划定应当予以支持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情职员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扬弃、隐匿、毁损、改动信访质料,造成严重效果的;
(二)将信访人的揭发、控诉质料或者有关情形透露、转给被揭发、控诉的职员或者单位的;
(三)在处置惩罚信访事项历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四)攻击抨击信访人的。
第五十二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划定的,有关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应当对其举行劝阻、品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品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忠言、训诫或者阻止;违反有关聚会游行示威的执法、行政规则的,或者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接纳须要的现场处置惩罚步伐、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执法、行政规则已有处分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整体、社会整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事情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置惩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